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
目的 :
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。
依法处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诉。
促进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。
原则 :
合法、公正、公平、及时。
依照规定的权限、条件和程序进行。
申诉范围 :
处分。
清退违规进人。
撤销奖励。
考核定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。
未按国家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待遇。
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其他人事处理。
时效 :
申请复核的时效期间为三十日。
申诉、再申诉的时效期间为三十日。
特殊情况下,经受理机关批准可以延长期限。
申请与受理 :
由本人申请,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的,可由其近亲属或监护人代为申请。
原处理单位管辖复核申请。
申诉、再申诉由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管辖。
审理与决定 :
受理复核申请的单位应在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。
申诉、再申诉由申诉公正委员会审理,六十日内作出决定,案情复杂可延长,但不得超过三十日。
执行与监督 :
处理决定应在发生效力后三十日内执行。
原处理单位应在申诉、再申诉决定执行期满后三十日内将执行情况报受理单位备案。
对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,造成损害的应赔礼道歉、恢复名誉、消除影响、赔偿损失。
其他 :
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。
工作人员不因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、再申诉而被加重处理。
以上信息根据最新的发布时间整理,具体规定可能随时间有所更新,请以最新官方文件为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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