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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

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

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概述

目的 :

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。

依法处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诉。

促进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。

原则 :

合法、公正、公平、及时。

依照规定的权限、条件和程序进行。

申诉范围 :

处分。

清退违规进人。

撤销奖励。

考核定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。

未按国家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待遇。

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其他人事处理。

时效 :

申请复核的时效期间为三十日

申诉、再申诉的时效期间为三十日。

特殊情况下,经受理机关批准可以延长期限。

申请与受理 :

由本人申请,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的,可由其近亲属或监护人代为申请。

原处理单位管辖复核申请。

申诉、再申诉由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管辖。

审理与决定 :

受理复核申请的单位应在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。

申诉、再申诉由申诉公正委员会审理,六十日内作出决定,案情复杂可延长,但不得超过三十日。

执行与监督 :

处理决定应在发生效力后三十日内执行。

原处理单位应在申诉、再申诉决定执行期满后三十日内将执行情况报受理单位备案。

对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,造成损害的应赔礼道歉、恢复名誉、消除影响、赔偿损失。

其他 :

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。

工作人员不因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、再申诉而被加重处理。

以上信息根据最新的发布时间整理,具体规定可能随时间有所更新,请以最新官方文件为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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